销售条款

 

Terms Of Sale For 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1. 定义
「协助」是指本公司同意向您提供与货物相关的任何安装、支持或其它辅助工作或服务。
「公司」是指且包括以下任何一家或多家可能向您出售商品的公司: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Inc.、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GmbH、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Ltd、Camera Dynamics Sarl、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Inc、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KK 及 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Pte Ltd。
「合同」是指您与本公司之间根据本协议下的条款及细则供应货物的协议。
「商品」是指根据合同供应的所有产品及设备。
「集团公司」是指威泰克集团旗下的任何子公司。
「您」是指阁下本人,即合同项下商品的购买者。

2. 供应基础
2.1 公司应根据所接受订单供应由您购买的商品。下单购买商品即表示您已接受这些条款,但不包括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所用的其它文件或通信项下的其它条款。
2.2 下单购买商品,即表示您同意不会依赖任何已作出或可能作出有关此订单的陈述,唯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的陈述则除外。

3. 价格及支付
3.1 所有价格均不包括增值税、运费或其它可能适用的税费或关税。
3.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订单金额至少为一百美元 (US$100.00)。
3.3 若下单时未有支付,则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否则公司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或任何与您达成的其它协议和/或向您收取利息(按日以最高法定利率计算)。

4. 报价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任何报价仅在 30 个日历天内有效,并可在 30 个日历天届满之前随时撤回。

5. 规格
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商品规格,以符合法规或法律要求。若公司认为此类修改将不会对您的使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有可能会按需要对规格作出修改。

6. 合规性
在把商品进口到美国以外的任何国家之前,您有责任获得各方同意,确保遵守所有必要的法律要求。

7. 发货和交付
7.1 本公司会尽合理努力按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发货,但不保证交货日期,交货时间并非本合同的关键。
7.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本公司将按其选择的方式把商品送到您所指定的地址,运费由您本人承担。
7.3 即使本公司未能完成任何一次交付,您仍无权终止合同。

8. 所有权及风险
8.1 商品所承受的风险自离开本公司场所即转移给您(若由您本人取货,则在您从本公司取货时转移给您)。
8.2 在本公司或集团公司(视情况而定)收到全额款项之前(现金或清算资金),货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给您:
8.2.1 根据合同;
8.2.2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任何其它合同;
8.2.3 根据您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任何其它合同。
8.3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您之前,您将有以下责任:
8.3.1 以公司受托人身份持有商品;
8.3.2 把商品与您所持有的所有其它商品分开存放,确保它们能被识别为公司的财产;
8.3.3 不能去除、污损或遮蔽商品上或与商品有关的任何标记或包装;
8.3.4 确保商品处于良好状态,自交付之日起免受一切风险;
8.3.5 若遇上本文第 13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影响,请立即通知公司;
8.3.6 公司可能会不时要求您提供与商品有关的信息, 您应如实提供,但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或使用商品。

8.4 在获得商品所有权之前,若您遇上本文第 13 条所列的任何事件,或是公司有理由相信此类事件即将发生并向您发出相应通知,则本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您交回商品(前提是商品尚未转售或永久并入另一产品中)。如未能及时交回,本公司有权进入您的任何物业或商品所在的任何第三方场所取回商品。您在此同意允许本公司在需要时把商品从任何其它物品拆下。
8.5 若发生上述第 8.4 条的情况,本公司也可以集团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随时要求您交回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商品(集团公司商品),如未能及时交回,本公司有权进入您的任何物业或集团公司商品所在的任何第三方场所取回商品。您在此同意允许本公司在需要时把集团公司商品从任何其它物品拆下。
8.6 本公司可在向您发出书面通知后,把本文第 8.4 和/或 8.5 条的权益转让给任何集团公司。

9. 退货

9.1 收货后必须立即仔细检查商品,如有任何问题需在交货后 7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会告知您如何处理商品。
9.2 如未按照第 9.1 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您将被视为已接受商品。本公司仅接受已根据第 9.1 条作出通知的退货申请。
9.3 退回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状态且包装完整。如想申请退货,必须在收货后的 7 个日历天内通知本公司,届时本公司将通知您如何处理商品。所有非因商品存在缺陷而提出的退货申请,我们将会收取手续费或商品价格的 25%(以较高者为准)。一切把商品交付给公司的运费将由您本人承担(包括保险),直到商品退回到本公司为止。

10 协助
10.1 本公司可应要求就本合同向您提供协助,但需额外收费。
10.2 本公司可安排旗下员工以外的其它人员向您提供协助。
10.3 如需借调本公司的人员提供协助,此等人员的工作将受您指导。对于任何因他们疏忽或以不当方式执行工作所造成的后果,本公司恕不负责。然而,若在合同有效期间此等人员的表现或行为经证实有欠恰当,本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快向您提供替代人员。
10.4 您应确保协助工作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例如取得可能需要的商业许可、执照或同意书。如本公司有需要为员工申请工作签证和许可证,您应提供适当协助。
10.5 当公司指定人员在您的场所内工作时,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同时确保所有设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为准则。
10.6 任何属于您并由本公司指定人员使用的设备(无论是在您的场所还是其它地方使用),均由您自行承担风险。本公司不对此类设备的安全或保安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知识产权
11.1 与商品及公司所提供的任何插图、绘图及其它文件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
11.2 本公司所提供的电脑程序、软件或固件均以非独家、可撤销的许可证方式提供在指定机器上使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复制或泄露给任何其他人等 。
11.3 您不得移除、抹掉、删除、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贴在商品上的商标和/或商号,本公司对其商标的使用有全权控制。
11.4 您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的任何供应商和/或生产商联系,试图获得与商品有关的任何商号、商标或专利(如有)许可。
11.5 如发现任何第三方侵犯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您必须立即通知我们。

12 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
12.1 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和/或支出,包括收入、利润或合同上的损失,或任何偶然、间接、特殊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无论是由于疏忽、违约或其它原因引起),本公司恕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本公司因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对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的最大累计责任,不多于您根据本合同支付的价格。
12.3 本协议或任何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不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一方对其因疏忽造成的欺诈或死亡或人身伤害之责任(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被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13 终止合同
如果您 (i) 未能根据本合同或与集团公司达成的任何其它合同在到期日前支付款项;(ii) 资不抵债;或任命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管理您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或与您的债权人达成任何和解安排;或因债务而采取或遭受任何类似的行动决议或获发指令要求解散或清盘(合并或重组除外);(iii) 超过本公司所指定的信用额度(如有),本公司将拥有以下权利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此等权利是可累积的,且不妨碍公司索取损害赔偿或寻求任何其他可用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13.1 终止本合同;
13.2 取消合同中任何未交付或未完成的部分,并停止任何运输途中的商品;
13.3 取消与您达成的任何其他合同;及
13.4 要求立即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未付金额。

14 有限保修
14.1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将对商品提供有限保修,并仅向原始购买者保证自购买日起一 (1) 年内,商品货物在正常和正确使用的情况下不会出现用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根据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此保修期可能会更长。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本公司不作任何其它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任何保修均受本文第 14 条下的条款约束。
14.2 本公司在此保证项下的义务和对其违约的唯一补救措施,仅限于在其厂房修理已经证明存在缺陷的产品(任何部分)。公司也可自行决定是否更换此等产品。所有存在缺陷的部件或产品的退货必须通过授权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并需附有产品型号和序号。已获授权退货的商品必须以已预付运费的方式托运。保修并不包括在故障排除、维修、拆卸、安装、服务或处理零件或完整产品时所产生的人工或其它费用。所有索赔申请必须在发现缺陷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提出,且受以下条款约束。若无法在发现后三十 (30) 天内通知本公司,则我们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视作无效。
14.3 保修不能转让,除非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14.4 所有存在缺陷商品必须退回给本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已预付运费)。
14.5 如任何存在缺陷的商品(或零件)无法修复,我们会提供相同质量和等效功能的其它型号。
14.6 本保修不包括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缺陷或费用: (1) 由本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以外的人员对商品进行修改、更改、修理或服务;(2) 滥用或误用商品,或以违反随附说明的方式使用商品;(3) 把商品作非预期用途,包括误用、疏忽、事故、维护不当或不充分、或在腐蚀性、含有空气污染物(硅胶、氧化铝等)或过度热冲击的环境下使用; (4) 把商品运送到本公司进行维护;任何不符合适用建筑、机械、管道和电气规范的商品安装或操作方式。如产品序号曾被更改、污损或移除,则此保修将会作废。
14.7 本公司不对任何特殊、偶然或后果性的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设备损坏或损失、利润或收入损失、租赁更换费用等其它支出(即使公司已被告知有可能性出现此类损害)。特此排除此处未有提及的任何明示保证,以及法律条文所暗示或因实施法律而产生的任何补救措施,包括对适销性和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保证。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对保证实施限制,因此上述限制可能不适用于这些情况。此保证赋予您特定的法律权利,您可能还拥有其它权利,实际情况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14.8 保修期自完成交付之日起计。
14.9 由本公司进行的任何维修均有三 (3) 个月的保修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计),但仅涵盖由本公司进行的特定维修,并不会延长商品本身的保修期。
14.10 您作身消费者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将不受本保修条款影响。
14.11 高风险活动
您特此同意商品有可能存在缺陷,且不适合在危险/高风险环境或需要故障安全性能的活动中使用(例如核设施、飞机导航或通信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直接生命维持机器或武器系统等),商品若在上述环境使用时发生故障,可能会导致死亡、人身伤害或严重的物理/环境破坏。您在此同意不会在这类环境或活动中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品或其任何部分。

赔偿
买方在此同意使本公司及其成员、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任何集团公司在由任何人员、组织或政府实体或机构提起的诉讼、索赔或和解协议中免受任何形式的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或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与之相关的其它成本和费用)。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因以下情况而招致的责任:(i) 第三方声称赔偿方未有如实叙述其权力或作出未在本合同中明确授权的任何合同承诺;(ii) 赔偿方对商品或与之相关的信息的处理、储存、销售或分销;(iii) 赔偿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iv) 赔偿方的经营行为。

15 不可抗力
如本公司因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故(财务状况除外)导致未能履行合同下的义务,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些情况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材料或生产和/或交付商品所需的能源出现短缺、火灾、洪水、战争、禁运、罢工、劳资纠纷、爆炸、骚乱,或因应法律法规/政府当局的要求。

16 适用法律
这些条款应受美国纽约州法律管辖,适用于在该州订立和履行的合同。由本协议项下任何销售活动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当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业规则由三 (3) 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在纽约市通过仲裁方法确定和解决。双方在此同意仲裁员有权在此类仲裁中要求任何一方负责支付损害赔偿、禁令救济和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仲裁所得出的裁决将是最终定案,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在争议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和/或初步禁令。双方在此同意并服从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和位于纽约州纽约县任何具有管辖权的纽约州法院在任何与此相关的诉讼或程序中根据本协议进行仲裁。

17 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与交易相关的商用字汇时应以《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依归。

18 弃权
任何一方如未能执行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权利,并不代表其放弃该等条款或权利,且绝不影响该方以后执行或行使该条款或权利之权利。

19. 可分割性
19.1 如任何法院或主管部门发现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当作废,但协议下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9.2 如本合同下任何无效、不可执行或非法的条款在删除部分内容后仍视作有效、可执行和合法,则该条款在修改后仍然适用。

20 诉讼时效
任何有关违反合同的诉讼(公司为收取已售和交付商品到期欠款而采取的行动除外),必须在应计后的一 (1) 年内开始。.